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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主任私吞“土地补偿费”应如何定性

发布时间:2016-1-7 19:11:35    点击:70

案情:

200A年6月,A市因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A市B村10亩土地,并由A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B村20万元的土地补偿费。B村村委会主任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项后交给该村村委会,作为该村集体财产。此后不久,隋某利用其管理该款之便,虚开发票在村财务账上充抵,将其中5万元占为己有。
一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
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。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Y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《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》吸收为刑法具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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